|
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县劳务输出产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
基金会严格按照《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章程》及《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地点设在县劳动服务局。
附件:1、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2、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章程(试行)
3、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
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程正银(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理事长:唐华国(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
(唐华国同志任常务副理事长,另4名副理事长暂缺,待定)
秘书长:田鹏生(县劳动服务局局长)
理事:唐仁忠(县财政局局长)
周志兴(县监察局局长)
徐光华(县审计局局长)
谭启九(县文教体育局局长)
秦兴明(县农业局局长)
蒋德忠(县民政局局长)
罗光红(县扶贫开发办主任)
周永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增加名额待定)
理事会办公室主任:田鹏生(兼)
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县劳务输出产业,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成立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就业困难,提供资助、服务和奖励而成立的非营利性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农村群众外出务工提供无偿资助及服务,不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进而达到培育劳务产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县域经济的目的。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及用途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其主要来源是:
(一)争取中、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占30%;
(二)县级财政补助占30%;
(三)从劳务输出中介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占10%;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外出务工成功人士捐赠占30%;
(五)银行存款利息(不计入原始基金数)。
第五条 劳务输出基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为有外出务工意愿,但经济条件困难的劳动力垫支车(船)费;
(二)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的临时性、特殊性困难;
(三)对在外出务工过程中因用工信息虚假、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原因,短时期找不到务工单位,无法返回的给予资助;
(四)对在外出务工过程中因工致残,丧失生产生活自救能力,家庭生活窘迫的给予一定资助;
(五)对解决在务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及其它问题所需经费予以适当补充,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六)对在劳务输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设立“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5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理事不设任职期限,根据基金会运行情况及人员变化情况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随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鉴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特殊性质,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理事长,县人劳社保局局长和相关人士担任副理事长,县劳动服务局局长为秘书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文体局、农业局、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外出务工成功人士为理事会理事。对长期关心支持镇巴劳务产业和热心给予捐赠、成绩显著的社会各界人士,采取自愿的原则,可按捐赠金额在理事会中任职:捐赠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聘为基金会理事;捐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聘为基金会副理事长。
第八条 “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管理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根据相关法规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五)审议下达基金的增资方案;
(六)负责基金的日常审批,并对基金的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监督、稽核、质询;
(七)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称 “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服务局,由理事会秘书长兼任办公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劳动服务局内部调配,兼职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条 “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办公室”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二)负责基金的使用申请受理及日常管理、运作;
(三)对理事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基金的运行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五)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理事会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基金的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理事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金,擅自变更基金用途、提高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在施行过程中将不断加以修改,逐步进行完善。本章程的修改、补充、解释权归“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章程》,结合我县劳务输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属服务资助性资金,通过基金项目的实施,不断加大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进一步壮大劳务输出产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注入
第四条 基金采取争取省、市劳动部门支持,县级财政补助,从劳务输出中介收入中按比例提取,接受社会捐赠,银行存款利息等多种方式注入。
第五条 对于争取省、市劳动部门支持,县级财政补助和部门筹措,在每年末由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提出增资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理事会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对全县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在从事劳务输出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按照5%的比例提取基金注入金,由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对故意隐瞒中介收入,拒不缴纳注入金的,由劳动部门取消其职业中介资格。
第七条 对外公布基金帐户,随时接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同时做好本县在外务工成功人员的宣传动员,鼓励其参与捐赠。由理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基金申请由理事会办公室统一受理,由理事会集中审批。在接受申请、审批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对于有外出意愿,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车(船)费的农村群众,可申请使用基金。申请金额限300元/人以内,基金使用时间为6个月,必须按期归还。申请人在获准资助后,须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免费岗前培训,并由劳动部门统一组织外出务工。
第十条 对于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务工期间,其家庭出现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主要指家庭成员生老病死、子女入学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可申请使用基金。申请金额限1000元,基金使用时间为6个月,必须按期归还。
第十一条 对于在外出务工过程中因用工信息虚假、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原因,致使短时期找不到务工单位,无法返回的,可申请使用基金。申请金额限300元/人以内,基金使用时间为6个月,必须按期归还。
第十二条 对在外出务工过程中因工致残,丧失生产生活自救能力,家庭生活窘迫的,可申请基金援助。此项属无偿资助资金,不设归还期限,申请金额限5000元/人以内。
第十三条 对以上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情形,均由本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劳务输出基金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签注意见后,交由理事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理事会研究审批。由理事会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已受理的基金使用申请集中进行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及其它涉及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由当事人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联系,如实填写《劳务输出基金申请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签注意见后,交由理事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申请受理后,由理事会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部门赴务工地进行协调解决,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正常途径解决存在困难的,可以从基金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对于在劳务输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由理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报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审定。此项属奖励资金,不设使用期限,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得超过5000-10000元。
第四章 基金的回收
第十六条 对于以上第九条、十、十一条中所使用的基金,在使用期结束前一个月,由理事会办公室发送《还款通知书》。使用期结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理事会办公室进行回收。
第十七条 对于使用期结束三个月后仍不能归还借款的,由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提请相关部门,从该乡镇劳动保障及其它经费中扣除,同时取消基金使用人的基金申请资格。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八条 本基金在管理使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 “专设帐户、专项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给束后,由基金理事会对当年账目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使用。对不按规定办理,擅自挪用基金,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基金使用人在使用基金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基金用途,同时要按时归还。对于擅自改变基金用途、不能按时归还的,理事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基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障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理事会办公室可以从每年的基金额度中提取5--10%的经费,作为召开会议、交通工具、资料印刷、申请评审、调研等项工作的日常业务办公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解释权归“镇巴县劳务输出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